第202章 环境会改变抱团的行为7.25

惠企服务方式的转变,离不开数据归集共享。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李冬梅介绍,人社部门对外不断加强与税务、发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比对,系统会自动提取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筛选出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同时比对企业信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资金打入企业对公账户。

由“系统筛选”代替“企业申报”,由“数据跑路”代替“人工传递”,这种经办模式,不仅有效提高了业务经办效率,还提升了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受益率,实现稳岗返还“应返尽返、应享尽享”。

“有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对公账户,我们还会及时与税务部门比对信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主任戴敏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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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未来3年政府采购重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功能。

“随着实践发展,政府采购领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下一步,亟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举措。”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在规模和导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对于提升财政资金支出效率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水平非常关键。

《行动方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在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方面,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行动方案》提出,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

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科技创新、绿色环保、中小企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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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扶持措施,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从2025年底延续至2026年底。“这些政策时点的延长和明确,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吃下了‘定心丸’,将增强市场信心、改善政策预期。”白彦锋说。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增加强制采购的绿色建材产品种类,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推进建材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白彦锋表示,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可以更好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双碳战略”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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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要求,进一步满足特定临床急需用械需求,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2024年第97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要求》),有效提高特殊情况下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可及性,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管理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到优先位置,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用械需求,确定了产品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和境外制造商、代理人各方责任认定要求;规定了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审查方式和时限;提出了医疗机构使用相应医疗器械记录保存、停止使用、分析报告、继续使用等要求。

《管理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因患者临床急需而临时进口使用,国外已上市但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包括应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的设备。其中,临床急需是指在国内尚无有效治疗或者预防手段的情况下,临床上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所需。

考虑相应医疗器械未在我国上市,《管理要求》规定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处于引领地位的高水平医疗机构,在相应治疗领域已开展多年疑难危重病种的诊疗服务,具有相应疑难危重症的治疗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科室、多年使用同类医疗器械经验,且相应科室应当在该类产品临床应用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使用相应医疗器械的医疗团队应当包括相应领域的资深专家,从而确保产品使用质量和患者用械安全。

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做好实施工作,强化培训指导,积极解决患者少量特定医疗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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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三篇政策指引。

1、社会保障服务一体化。

2、3年采购计划,变相的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创业。

3、临床急需的医疗器械设备。

如果把三条政策单独看,就是三条路线,但是在金融世界中,万物具备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