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停顿了一下,问庄成:“被告,你刚才说原告给你转的30万是归还对你的欠款,那原告给你写过欠条吗?”
“没有。”
“你说你借给了原告30万,那这个30万的款项,你是怎么给的,是转账,还是现金,或者其他方式?”
“让我想想,好像是……给他现金。”
“你的现金是怎么得到的?”
“从银行取的。”
“取款的凭证有吗?”
“时间长了,我丢了。”
“你提供时间,法院有权依据职权调取取款的凭证,原告也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庄成推说需要回去查查,审判员给庄成七天时间补充取款的证据。
七天时间过去,庄成没有提交证据。法庭恢复审理,庄成改口说30万是陶耀给自己的报酬,因为自己帮助陶耀从银行贷款。
审判员问:“原告,你是否答应给被告报酬?”
“我已经给被告报酬了,给了被告2万元,后来被告又分两次向我借了4万元,这4万元我可以不要,算作是报酬,但是这个30万元不是报酬,就是借款。”
审判员又问庄成:“被告,你说原告给你的30万是报酬,你们之间有约定吗?比如合同,或者口头约定,比方说,你们在社交媒体上的对话之类的?”
“没有。”
“你前一次开庭时,说这个30万是原告归还你的钱,现在的陈述与前一次开庭时的陈述不一致,为什么是这样?”
“我记错了。”
“以哪一次的陈述为准?”
“以今天的陈述为准。”
审判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原告,你申请鉴定吗?”
陶耀语气坚定地回答:“申请。我申请对借条上的痕迹进行鉴定,鉴定白纸上是否存在划痕,划痕的性质是什么。”
“准许,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员敲响了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