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章 和稀泥的处理决定

通告中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那么按照规定:这种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买卖完股票之后,短期内不能再反向交易。

因此,于某某不需要在近期回购股票,而应该再等一段时间。

根据A股的特性,股票都是A形走势,下跌与上涨对称性,讲究的是一个完美,从哪来回哪去。

因此,我乐家居的股价最终会回到它的起点。

这位余某某本来就想着高点清仓、低价再买回来,做个大波段,现在让他低价买回股票,与他的目的相一致,哪里是处罚呢?

当股票回到起涨点之后,同样的钱可以买到多一倍的股票,或者买同样的减持股票只要花一半的钱,这样的好事哪里去找?

这不是奖励又是什么?

至于差价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这都不是事,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拿回来就行。

如果管理层鼓励这种行为的话,以后莫说是二股东、三股东,恐怕是大股东都要参与进来,跑到二级市场低买高卖,这可比经商做生意赚钱更多、还更加轻松!

钱金感觉:管理层就是和稀泥。

如果余某某不是控股股东,也不是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也没有操纵股价,那么他逢高卖出股票就是合法行为,仅仅是披露不及时,按规定处罚即可,完全没有必要逼迫人家再买回股票。

如果真的是违规减持,那就必须受到处罚,而不是简单的买回股票就行!

假如一名小偷被警察抓住,小偷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归还赃物,那么小偷就可以安然无恙吗?显然不能!

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应该给个明确的说法:对方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如果违法就必须承担责任。

现在,这样的处理方法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不过,这也不是什么稀罕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多了,钱金也懒得理会。

突然,一则非常搞笑的新闻映入钱金的眼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