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离婚的理由(上)

小法庭 柳知非 1463 字 1个月前

“我和吴赞的离婚不是我的本意,是被吴赞欺骗的结果……”

陈梦一口气讲了很多,审判长不得不多次打断她的发言,提醒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再讲。审判员又转向范学增问:“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你方负有举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现在由你方举证。”

范学增不紧不慢地回答:“证据一,原告和第三人吴赞的《结婚证》,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合法夫妻;证据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证明原告和第三人的身份是真实的;证据三,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这份协议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离婚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四,离婚申请书,这份文件上有原告和第三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离婚是否属于自愿进行了审查。”

审判长再转向陈梦:“原告,你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吗?”

“有。”

“对哪一个证据有异议。”

“我没有同意离婚。”

“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离婚申请书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

“嗯……不是……”

“如果你认为签名是伪造的,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

“哦……是我签的。”

“那捺印呢?”

“是我摁的手印。”

审判长转向吴赞:“第三人,你对原告的陈述有异议吗?”

“有。离婚当时是她同意的,我没有骗她。”

陈梦猛拍了一下桌子,指着吴赞高喊:“你胡说,你当时是怎么说的?你这个骗子!”

审判长连忙制止:“原告,经法庭准许才可以发言,要控制情绪。”

庭审结束,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陈梦和吴赞系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陈梦和吴赞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申请文件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亲笔签名。被告对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维持越西区民政局不撤销陈梦和吴赞离婚登记的决定。

陈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